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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維護新區(qū)廣大勞動者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存在下列行為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資料的;
(四)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五) 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支付工資,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一)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二)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fā)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工程建設領域的參建單位存在下列違法違規(guī)情形,經區(qū)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由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將其清出新區(qū)建筑業(yè)市場,并予以公示。
(一)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存在欠薪事實,被納入拖欠農民工工資聯合懲戒名單并實施聯合懲戒的;
(二)經行業(yè)主管部門認定,存在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導致發(fā)生欠薪且未及時處置的;
(三)發(fā)生欠薪投訴舉報或信訪案件后,在政府部門調查處理過程中存在消極應付、敷衍塞責、推卸責任、拒不按期進行用工結算等行為;
(四)組織農民工以討要工資名義討要工程款,無合同、無證據,不依法定程序處理,采取極端方式討薪或提供虛假資料討薪的;
(五)因欠薪被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行業(yè)主管部門約談后,仍未按期整改的。
對經查存在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單位和個人,人社部門將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單位和個人,人社部門將推送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在建筑市場準入、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等方面依法依規(guī)予以限制;對存在欠薪問題拒不配合處理或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將由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清出新區(qū)建筑市場,并限制其在相關領域的招投標行為。
青島西海岸新區(qū)
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