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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求職遇上潛臺詞,
你能聽懂多少?
“工資面議”究竟是多少錢?
那么,
該如何辨別“工資面議”
是個機遇而不是坑呢?
以下幾個關于“工資面議”的案例,
希望能給大家一個提示。
“工資面議”限定條件導致求職失敗
01
2019年1月6日,一家公司發(fā)布招工廣告并稱“工資面議”。宋雨佳覺得這份工作很適合自己,遂千里迢迢前往應聘??僧斔斡昙寻匆筮f交相關資料并苦苦等了4天后,卻被告知月工資只能在2200元至2500元之間面議,而2200元是當?shù)氐淖畹凸べY標準,雙方之間幾乎沒有面議的余地。
不愿接受面議條件的宋雨佳不得不無功而返,可是,來回折騰這一趟,她已經(jīng)花費的2000多元簡歷打印費、車船費、住宿費、伙食費等算是打了水漂,沒人給她報銷。
事實上,宋雨佳不必自認倒霉,她還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一部分損失的。
一方面,公司的做法違法?!秳趧雍贤ā返诎藯l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nèi)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chǎn)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公司籠統(tǒng)地以“工資面議”取代如實告知勞動報酬,明顯是對自己法定義務的違反。
另一方面,公司應當賠償損失。公司在發(fā)布如此廣告時,應當知道會有不愿意接受如此條件者前來應聘,也應當知道此舉會給不明真相的應聘者帶來損失,但其聽之任之。宋雨佳的損失恰恰是由于公司的過錯所造成。而《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p>
02
“工資面議”不留證據(jù)難以維權(quán)
2019年2月20日,盧艷婷按照一家公司的招聘廣告找了過去?!肮べY面議”時,議定盧艷婷的月工資為3800元。可當盧艷婷領取第一個月的工資時,卻發(fā)現(xiàn)自己的月工資只有1500元。
面對盧艷婷的不解和詢問,公司堅稱面議時確定的就是1500元,如果盧艷婷認為是3800元可以提供證據(jù)證明。然而,由于當時只是“面議”并沒有形成文字,盧艷婷哪有什么證據(jù)?
“工資面議”只是一種口頭協(xié)議的過程,“面議”的結(jié)果如何,必須由雙方加以確認,而直觀且沒有爭議的結(jié)果就是形成文字。如果沒有形成文字,在一旦出現(xiàn)勞資糾紛時,只能是口說無憑。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也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span>
鑒于本案雙方就工資標準發(fā)生爭議,最終解決又只能依靠證據(jù),故盧艷婷主張公司未按約定發(fā)放也應提供加以證明,否則就只有“承擔不利后果”。
“工資面議”雖有結(jié)果但難兌現(xiàn)
03
2019年3月1日,林菲菲去一家服裝公司面試,“工資面議”的結(jié)果是月最低工資1200元,干得好可加到5800元。林菲菲盡心盡力干了一個月,公司只給了她1200元。
林菲菲以為這是自己不夠刻苦所致,于是更加賣力工作。但是,公司次月仍然只給她1200元。林菲菲終于憋不住了,質(zhì)問公司到底怎么回事。哪知公司回答,約定的就是1200元。林菲菲這才知道被“工資面議”忽悠了。
“工資面議”往往是用人單位故意給求職者的懸念和幻想,以便引誘應聘者上鉤,從而達到“少花錢多辦事”的目的。鑒于“干得好可以加薪”中所指的“好”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甚至在沒有參照物的情況下,根本就不是一個明確的約定。工小哥提醒應聘者,務必事先將“好”的標準、“可以加薪”的具體條件加以明確,并寫入勞動合同。
當然,如果月最低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該標準支付,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請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差額。如果用人單位逾期仍不支付,還可要求其按應付金額的50%-100%加付賠償金。
求職者想繞開HR的坑
這些招聘“黑話”必須知道
一起來看吧 ? ?
求職者走過最長的路
就是HR的套路
小編提醒你
要擦亮眼睛喲~~
據(jù)工人在線、JAVA綜合整理、山東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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